(2012)魏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敏,韩社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王丽敏,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中村人。被告韩社龙,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西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敏诉被告韩社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