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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敏,韩社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王丽敏,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中村人。被告韩社龙,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西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敏诉被告韩社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