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洛阳第二电镀有限公司与胡建国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10-1号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对原告常州市武进洛阳第二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中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十行,原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现补正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婉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