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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毅春与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毅春,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6号申请执行人:胡毅春。被执行人: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毅春诉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慈劳仲案字(2012)第422号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过程中,因本院已在另案的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布雷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申请执行人胡毅春可待拍卖后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7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9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