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认被执行人2012年6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