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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异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财政局与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一))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财政局,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异字第9-1号案外人毕晟原。法定监护人邹建青,女,系毕晟原之母。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涛,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杨国斌,局长。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曲卫东,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建军。被执行人邹建青,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古井贡酒专卖店。被执行人毕然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毕晟原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毕晟原称,位于荣成市石岛管理区黄海中路203号109室门市房是案外人2008年12月从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房款已全部付清,法院查封是错误的,请求依法解除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系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堂公司)股东,毕建军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经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投资促进局石投促字(2005)49号文件批准,富堂公司在本公司院内建设住宅楼一幢30户,门市房11户,黄海中路203号109室门市房是其中之一。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荣石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该门市房。2010年富堂公司被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执行听证过程中,案外人毕晟原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购楼协议书一份,但买方为被执行人邹建青。证据二,收款收据一张,客户名称为毕晟原,金额为60万元,被执行人毕建军投资30万元,被执行人邹建青投资30万元。另查明,毕晟原系毕建军、邹建青之子。本院认为,位于荣成市石岛管理区黄海中路203号109室门市房系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尚未进行房产登记,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所有权,且该门市房实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毕建军和被执行人邹建青,故案外人毕晟原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毕晟原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