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尹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3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尹某携带可疑晶体六包乘坐出租车经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天目山路出租车服务站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六包可疑晶体净重共计12.5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正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