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马继辉与王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继辉;王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马继辉,住天津市,系天津市静海县继恒建筑金属配件制造厂业主。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庆辉试验仪器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明,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元,退还原告592.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