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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郭孔泽与侯进、英德市东华镇新建新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孔泽,侯进,英德市东华镇新建新汽车修理厂,谭少云,东莞市台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1号原告郭孔泽,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王昕,男,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和,男,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成廷习,男,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东华镇新建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英青路(京港澳高速路口)。委托代理人林建新,男,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谭少云,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莞市台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温周路温塘村祠下工业区2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邓继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渊,男,广东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女,广东赋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潘振雄,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明,男,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智峰,男,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孔泽诉被告侯进、英德市东华镇新建新汽车修理厂、谭少云、东莞市台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孔泽撤回对被告谭少云的起诉。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巫昌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