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4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某,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