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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34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某,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