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黎某,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钟某,男,1971年03月26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革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