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欧金明诈骗罪刑事裁定书48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卷宗,提审上诉人欧某某,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月份,被害人曾某某、简某某、黄某某购买了一张澳门××珠宝表饰有限公司钻石当票。同年1月23日,被害人曾某某、简某某等人持当票赶到澳门××珠宝表饰公司,以1448172元澳门币的价格购买该枚钻石戒指(含戒托,经鉴定,戒托价值人民币4580元)。随后,被害人曾某某、简某某等人寻找买家,欲将该钻石转手销售得利。简某某遂后找到严某某(在逃犯罪嫌疑人)商谈买卖该钻石事宜。同年1月29日,被害人曾某某携带钻石戒指中的钻石至本市人保大厦×座×楼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所开设的××××珠宝公司交给简某某,由简某某持钻石与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介绍的所谓买家被告人欧某某及王某(已判决)见面。被告人欧某某假意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钻石,将钻石骗到手;随后,被告人欧某某假意让王某带简某某、黄某某去银行转账。王某带简某某、黄某某前往本市东门广发银行柜员机服务处转账后,王某趁简某某等人不注意时逃离。得手后,被告人欧某某等人也随即潜逃。公安人员于2011年1月22日将王某抓获归案。2011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被告人欧某某和被害人简某某均指认在买卖现场欧某某将钻石交给王某,之后欧某某就离开了。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曾某峰、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简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原判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某某上诉提出:一、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其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三、其对涉案物品金额不清楚,四、其是初犯;五、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轻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欧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故上诉人关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欧某某清楚知道其与王某等人所要诈骗的标的物是钻石,且在案发现场亲眼看见了该钻石,并假装出价200万元人民币向被害人购买该钻石,本院认为,即便上诉人不清楚涉案钻石的具体价格,但上诉人对涉案钻石的价值是大致了解的,因此上诉人辩解其本人不知道涉案物品金额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欧某某是在被警方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抓捕的,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已经考虑了上诉人系初犯等各种量刑情节,上诉人再以此为由要求轻判于法无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姜 君 伟审判员 邱 彩 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翔(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