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青杰、王进波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3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青杰(小名“安顺”),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临沭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黄利生,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进波(小名“江波”),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临沭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澜涛,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临沭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武宜茂(小名“二象”),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临沭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9日、2012年8月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及各自辩护人,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青杰在山东临沭县老家以其女朋友在来宁波北仑的大巴车上被大巴司机即被害人朱某抚摸了身体为由,电话让在宁波的被告人王进波帮他教训一下被害人朱某。被告人王进波纠集了谢星、郭磊等四名男子,通过与车上的被告人王青杰的同乡李春友联系,于当日20时许在宁波市镇海甬江隧道北口趁大巴停车换班时将朱某抓住,并强行带上一辆白色轿车,带至本区大碶街道浪情宾馆318房间。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青杰纠集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驾车连夜从山东临沭县老家赶到该宾馆。被告人王青杰、武澜涛、武宜茂、王进波等人就对朱某拳打脚踢,并打电话给朱某的母亲曹某,叫其送4万元钱来作为损失费,才会放掉朱某。因被害人朱某被打伤,被告人王青杰就带朱某去大碶街道石湫村的诊所看医生,在石湫村下车时被害人朱某逃脱,跑了300多米远后,又被四被告人抓住。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将被害人朱某带到大碶街道嘉溪村一座山上,由被告人王进波用铁丝绑住被害人朱某的手脚,四被告人用皮带轮流抽打被害人朱某的身体,被告人王青杰继续打电话向被害人朱某的母亲索要4万元钱损失费,钱到才会放人。当日13时许,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带下山,被告人王青杰、武澜涛、武宜茂带被害人朱某去医院治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青杰通过电话与曹某谈好给2万元钱就放了被害人朱某。2012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青杰让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在大碶街道宗瑞医院门口等候,自己驾车带被害人朱某到大碶高田王街小桥上准备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左耳鼓膜小穿孔伴出血,为轻伤。2012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曹某报案后,于15时许于大碶街道高田王街的桥上将押着被害人朱某来拿钱的被告人王青杰抓获,随后根据朱某提供的线索,在宗瑞医院门口将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抓获。2012年4月28日16时许,石门派出所民警在临沭县石门镇前庄街天缘酒楼将被告人王进波抓获。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提请本院对四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青杰辩解称系被害人自愿赔偿2万元,其所犯应为敲诈勒索罪。辩护人黄利生认为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且被告人王青杰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进波辩解称系被害人自愿赔偿王青杰4万元,其所犯应为敲诈勒索罪。辩护人邰德见认为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且被告人王进波属犯罪中止,又系从犯,能够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均辩解称系被害人自愿赔偿2万元,且应定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下午,徐某发短信给被告人王青杰(系徐某男朋友)称被客车司机摸了身体,被告人王青杰遂打电话叫被告人王进波帮忙教训一下司机。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进波纠集“谢星”、“郭磊”等人在本市镇海区甬江隧道北口将被害人朱某抓住,并强行带至本区大碶街道浪情宾馆318房间。次日7时许,被告人王青杰纠集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从山东临沭县赶至该宾馆,与被告人王进波一起对朱某进行拳打脚踢,并让朱某赔偿其女友“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朱某迫于无奈表示同意并以将人打伤需要赔偿为由打电话向其母亲曹某要钱。被告人王进波夺过朱某手机并以朱某摸王青杰女友为由让曹某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到北仑,并称不给钱不放人,但遭曹某拒绝。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遂又对被害人朱某拳打脚踢。被告人王青杰见朱某被打伤,就带朱某去本区大碶街道石湫村诊所就诊。途中,朱某乘机逃跑,但又被四被告人抓住。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将被害人朱某带到本区大碶街道嘉溪村一山上,被告人王进波用铁丝绑住被害人朱某手脚,其他三被告人用皮带轮流抽打被害人朱某。同时,被告人王青杰继续通过电话向曹某索要“赔偿费”,因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被告人王进波先行离开。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青杰、武澜涛、武宜茂将被害人朱某带到北仑区宗瑞医院就诊,同时被告人王青杰通过电话与曹某商定赔偿人民币2万元放了朱某。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青杰让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在宗瑞医院门口等候,其带被害人朱某到大碶高田王街小桥上向曹某拿钱,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左耳鼓膜小穿孔伴出血,为轻伤。2012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青杰协助公安机关在北仑区宗瑞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武澜涛、武宜茂。2012年4月28日16时许,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沭县石门镇前庄街天缘酒楼抓获被告人王进波。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青杰的作案工具皮带1条。被告人王青杰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600元(该款暂扣于本院账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青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2012年2月15日,其女友徐某坐客车去北仑,后打电话告诉其她被客车司机摸了。其就打电话叫王进波帮忙教训那个司机。当天21时许,王进波打电话告诉其已经把司机抓住了,其就叫王进波看着人,又找了老乡武澜涛、武宜茂一起连夜从山东赶至北仑。次日7时许,其和武澜涛、武宜茂赶至北仑浪情宾馆318房间,其上去先打了那个司机一个巴掌,并叫他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司机同意赔偿4万元,并打电话向他母亲要钱。期间,王进波把电话拿过来和司机母亲说是她儿子摸了别人女朋友,让她拿4万元过来,否则不放人,但他母亲不同意。其和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就对司机拳打脚踢。其看见司机被打的流血,就送他去石湫村小诊所看病,途中司机逃走,其和王进波等人又把司机给抓回来,并带到一个山上。王进波用铁丝把司机的手脚绑起来,其和武澜涛、武宜茂等人用皮带抽打司机。其和武澜涛、武宜茂将司机带到宗瑞医院看病,期间其和司机母亲商定赔偿2万元就放人,其就让武澜涛、武宜茂在医院门口等着,其带着司机去向司机母亲拿钱,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被告人王进波的供述反映,2012年2月15日16时许,王青杰打电话给其说他女朋友被客车司机摸了,叫其把司机抓住。其就叫“郭磊”、“星星”等人一起去镇海甬江隧道附近抓住了那司机并带到了北仑浪情宾馆318房间。次日7时许,王青杰带着武澜涛和另外一个老乡赶到宾馆,一起殴打司机,王青杰还让那司机赔偿5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司机没办法就同意赔偿4万元,并打电话向他母亲要钱。“星星”把司机手机夺过来,跟司机母亲说是她儿子摸别人女朋友并让她赔钱,但司机母亲不同意。其就和王青杰、武澜涛等人一起殴打司机,发现司机眼角出血后就带司机去石湫村一个小诊所看病,途中那司机逃跑,就又把他抓回来了。其和王青杰等人一起把司机带到嘉溪村一山上,其用铁丝把司机的手脚绑起来,王青杰和他二个老乡用皮带抽打他。王青杰边打边和司机母亲联系赔偿的事,其先行离开了。3.被告人武澜涛的供述反映,2012年2月1日晚上,王青杰说他女朋友在车上被司机欺负,叫其一起去找司机。其就叫上武宜茂一起跟着王青杰赶至北仑浪情宾馆318房间。其和王青杰、武宜茂进宾馆房间后,先对司机拳打脚踢,后王青杰要那司机赔偿4万元,司机因害怕就同意了。司机打电话向他母亲要钱,王青杰朋友就把他手机夺过来跟司机母亲讲她儿子摸别人女朋友,并让她拿4万元过来,否则不放人,但司机母亲不同意。其和王青杰、武宜茂等人就对司机进行拳打脚踢。其和王青杰等人看见司机被打的流血,就送他去医院。司机在途中逃跑,其和王青杰等人再次抓住他后,将他带到了山上。王青杰朋友用铁丝把他手脚绑起来,其和王青杰、武宜茂用皮带抽打他。后其和王青杰、武宜茂带司机去医院,途中王青杰说和司机母亲谈好了赔偿2万元就放人,其和武宜茂在医院门口等着,王青杰带着司机去拿钱了。4.被告人武宜茂的供述反映,2012年2月15日20时左右,武澜涛打电话叫其跟着王青杰一起去北仑找欺负王青杰女朋友的人,其就跟着王青杰、武澜涛一起从山东赶至北仑。次日7时许,其和王青杰等人赶至北仑一宾馆318房间,王青杰先向司机要钱,那司机打电话向他母亲要钱,因其母亲不同意给钱,其和王青杰、武澜涛就对司机拳打脚踢。后王青杰等人看司机伤的比较严重,就带他去看病。司机在途中逃跑,其和王青杰等人将他抓住后带到了一山上,王青杰朋友用铁丝绑住他手脚,其和王青杰、武澜涛用皮带抽打他。王青杰还打电话给司机母亲,叫她拿钱过来,否则不放人。后其和王青杰、武澜涛送司机去医院看病,王青杰继续和司机母亲联系要钱的事。后王青杰叫其和武澜涛在医院门口等着,他带着司机去向司机母亲拿钱了。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2012年2月15日,其驾驶车牌为苏G×××××的客车从江苏东海到北仑。途中,其让一女孩在驾驶员休息的床铺休息,其躺在那女孩旁边睡觉。后该女孩老乡让他接听电话,电话中一男子说其摸他女朋友,称要教训其。当日20时许,其在镇海甬江隧道北面红绿灯附近下车准备逃走,被车上女孩的老乡抓住,后被几个人带到了北仑浪情宾馆318房间,王进波和一山东人看守其。次日6时30分许,三个人进入房间对其拳打脚踢,其中王青杰说是女孩的男朋友,叫其赔偿5万元。其让老乡“保卫”说情,最后他们同意赔偿4万元。其就打电话给母亲曹某,说其和别人打架要赔钱。王进波夺了手机和其母亲说是其摸了别人女朋友,叫她拿4万元过来,结果其母亲不同意。王进波和其他人就对其拳打脚踢。后王进波看其出血就带其去石湫村看病,其乘机逃跑,但又被抓住。王青杰、王进波等人把其带到一山上,王进波用铁丝绑住其手脚,王青杰和另外二个人用皮带抽打其。期间,王青杰还和其母亲联系要钱,但其母亲仍不同意给钱。后王青杰等人将其带去医院看病,同时和其母亲谈好赔2万元就放人。王青杰让另外二人在医院等着,并带着其去高望新村附近向其母亲拿钱,后被警察抓住了。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朱某母亲。2012年2月16日7时许,其接到朱某电话称他被人抓走,让其准备4万元。对方一男子在电话中称朱某在车上非礼一女子,让其赔偿4万元就放人,后其和对方商量好赔偿2万元。当日下午,其按照对方要求在北仑大碶街道高车头路一桥上等着,后一男子带着其儿子向其要钱,警察上来把他抓住了。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5日早上,其从江苏东海坐客车到北仑。途中,其和客车司机坐在一起,司机摸了其大腿、腰部,其就发短信把司机摸其的事情告诉了其男友王青杰。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朱某、季某、左文文是牌照为苏G×××××客车工作人员。2012年2月15日,其看到朱某和一女孩坐在一起聊天,后该女孩被与她同行的男子叫到后面去坐了。后车子开到镇海甬江隧道附近红绿灯处,朱某说汽车轮胎不好就下车了。后其看到朱某被几个人带上了一辆小轿车。9.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5日11时许,其和朱某、胡某、左文文一起从江苏东海发车到北仑。当日14时许,其开车,朱某在驾驶座后面休息,他旁边还有一个女子。后汽车开到镇海甬江隧道约200米处,朱某说轮胎有问题就下车了,其随后看到朱某被几个男子强行带进了一辆小轿车。10.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已扣押作案工具皮带1条。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朱某被人殴打且受伤程度为轻伤。12.暂扣款票据证实,被告人王青杰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600元,现该款暂扣于本院账户。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人口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青杰、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及辩护人黄利生、邰德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故均不予采信(纳)。四被告人辩解称被害人自愿赔钱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均不予采信。辩护人邰德见认为被告人王进波属于犯罪中止、系从犯、能自愿认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亦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青杰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青杰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辩护人黄利生以被告人王青杰系犯罪未遂、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青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王进波、武澜涛、武宜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青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王进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武澜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武宜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五、作案工具皮带一条,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