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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田晓全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全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晓全,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文盲,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南县。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1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晓全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晓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田晓全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小商品市场非法销售盗版光碟。2012年5月9日晚,公安机关从该店内查获各类DVD光盘共2308张。经鉴定,该2308张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晓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检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人邓某的证言、本院的(2007)甬仑刑初字第609号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晓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晓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晓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查获的非法音像制品是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晓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查获的非法音像制品2308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