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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益丰与潘炳贵、潘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益丰,潘炳贵,潘丙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胡益丰,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潘炳贵,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潘丙剑,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益丰诉被告潘炳贵、潘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益丰于2012年8月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炳贵、潘丙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益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胡益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