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益丰与潘炳贵、潘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益丰,潘炳贵,潘丙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胡益丰,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潘炳贵,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潘丙剑,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益丰诉被告潘炳贵、潘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益丰于2012年8月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炳贵、潘丙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益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胡益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