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西安中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西安中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无业。被告西安中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西安中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一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