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会芳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张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利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会芳,女,汉族,农民。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会芳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行审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会芳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拆除违章建筑。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仅有违建住宅一处住房,原有住房已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加之家中人口较多,经济困难,目前正在申报建房的有关手续,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该案以暂缓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0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熟,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