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执民字第22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金强、樊能姑等与胡荣根、韩国兴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296-1号申请执行人:金强。申请执行人:樊能姑。申请执行人:金晓仙。申请执行人:金婉仙。被执行人:胡荣根。被执行人:韩国兴,系绍兴县兰亭镇新型涂料厂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国兴开办的绍兴县兰亭镇新型涂料厂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屠李强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