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仇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仇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仇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仇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