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国强、XX、唐行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国强,XX,唐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执行人:唐国强。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唐行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国强、XX、唐行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