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康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玲,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朱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晨打印:扈艳红校对:张晨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