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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80号原告康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玲,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朱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晨打印:扈艳红校对:张晨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