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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渭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孟某诉咸阳市渭城佳雨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咸阳市渭城佳雨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渭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孟某,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南舍村村民,现住该村。法定代理人孟某某,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系原告孟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胡舒雅,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佳雨学校。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学,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佳雨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因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清审 判 员  张 正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