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1;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林某1,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黄某,女,汉族,1968年9月6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1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9月20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林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断,经多次劝解,仍无法和好如初,感情已破裂。现原、被告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纠纷,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8月3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孩子抚养权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1与被告黄某双方同意同居所生孩子林某2由被告黄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斯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