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与被告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洁、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洁,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唐伟,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庆阁,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淑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郭春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春洁。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伟与被告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洁、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