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伟与被告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洁、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洁,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唐伟,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庆阁,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淑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郭春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春洁。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伟与被告沈阳禹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洁、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