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广军与车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42号原告王广军。被告车瑞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军诉被告车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军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