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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广军与车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242号原告王广军。被告车瑞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军诉被告车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军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