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涛铜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涛铜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宁波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1302-1305室。法定代表人:裘启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东涛铜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东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东涛铜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隆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