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7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守英与宋保甲、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守英,宋保甲,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08-3号申请人:张守英,女,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宋保甲,男,住河北省邢台市。被申请人: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张守英与被申请人宋保甲、滨州泰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守英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强险赔偿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对冀Mxxx**/Rxxx挂号半挂车的强险赔偿金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