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运生与被执行人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马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高运华,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马运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运生与被执行人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西安商贸旅游技师学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