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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杨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被告:崔XX,男,Z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记员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