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李秀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东,解祥勤,谢可春,张仲金,许清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商初字第404号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敬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李秀东,男,回族,1959年10月6日生,郯城县。被告解祥勤,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生,郯城县。被告谢可春,男,汉族,1957年2月5日生,郯城县。被告张仲金,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生,郯城县。被告许清荣,女,汉族,1957年5月28日生,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秀东、解祥勤、谢可春、张仲金、许清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