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影,郑新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宋影,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被告:郑新意,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41223198210082915。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影诉被告郑新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影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新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影撤回对被告郑新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宋影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