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