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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良清与汪成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清,汪成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97-2号原告张良清,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武林,安康市汉滨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成柱,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唐德琴,女,1954年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被告。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赵公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良清诉被告汪成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良清未能提供土地流转协议原件,需到有关机关调取土地流转协议原件后方能继续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举审 判 员  周 杰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