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胡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三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胡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00元,案件受理费718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渭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锋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战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