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杰与被告孙继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孙继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王俊杰,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雅君,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辉。原告王俊杰与被告孙继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