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杰与被告孙继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孙继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王俊杰,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雅君,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辉。原告王俊杰与被告孙继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