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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马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离婚;2、被告赔偿10000元。被告未答辩。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1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户口本;2、马某乙证言;3、王某甲证言;4、马某丙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经常赌博,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已分居四年。最小的小孩是儿子叫“李某乙”,1996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认识,于1990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结婚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孩子,最小孩子即次子“李某乙”生于1996年11月13日,其它两个已长大成人。由于被告长年沉迷于赌博,对原告及小孩不管不问,原、被告为此经常生气、吵架,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从2008年以来一直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结婚生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系事实婚姻。被告由于长年沉迷于赌博,夫妻俩为此经常生气、吵架,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加之原、被告已分居四年,使本来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称最小孩子次子“李某乙”将近十六周岁,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已辍学打工,应由被告抚养,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其它诉称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次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