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行审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法定代表人王松。2012年7月23日,本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杭关缉查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位于杭州出口加工区标准厂房A区7号标准厂房一楼的西柏莱玩具(杭州)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45451.18元及加处罚款245451.18元,合计人民币490902.3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杭关缉查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西柏莱玩具(杭州)有限公司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依据其作出的杭关缉查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西柏莱玩具(杭州)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