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铭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杭州铭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932号原告: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玲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琪、赵云玲。被告:杭州铭立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惠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赟、王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铭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