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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上海常宏箱包有限公司与平湖汇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62-1号原告:上海常宏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君林。委托代理人:汪丽娟。被告:平湖汇博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常宏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汇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上海常宏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常宏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478元由原告原告上海常宏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