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会来等与王应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会来,崔占领,李海生,李汉清,李美岐,王应军,山西省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张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会来,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农民。原告崔占领,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李海生,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农民。原告李汉清,男,199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李美岐,女,200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李汉清、李美岐法定代理人李海生,系二原告之父。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系原告李海生弟弟。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应军,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农民。被告山西省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平陆县开发区国土资源局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安生,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韩窑街,山西省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地址:平陆县古虞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会来等与被告王应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会来等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会来、崔占领、李海生、李汉清、李美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会来、崔占领、李海生、李汉清、李美岐承担。审 判 长 牛怀玉审 判 员 贺秉政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延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