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恢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3恢执36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论,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恢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李论。被执行人杨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论、杨萍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论、杨萍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论、杨萍的存款、收入600538.0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