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宏迪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允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朱秀峰,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现住义乌市北苑商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朱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朱秀峰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朱秀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朱秀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盛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