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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铭与西安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铭;西安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40号原告马铭,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中铁一局临时工,住××市××区××路××小区××号。被告西安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铭与被告西安铁道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铭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铭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