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