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涛,绰号:“皮鞋”,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07年12月,分别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初,被告人吴涛与董彬(已判刑)、汪艺(在逃)等人预谋利用董彬设在本市当湖街道梅兰路299号的棋牌室开设赌场,并安排潘仿明(已判刑)负责理牌,周维(已判刑)负责抽头。1、2011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吴涛、董彬等人在董彬开设的棋牌室内纠集李小容、陆国其等数十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由潘仿明负责理牌,周维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4860元。2、同月25日晚,被告人吴涛、董彬等人又在董彬开设的棋牌室内纠集李小容、陆国其等数十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由潘仿明负责理牌,周维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11080元。3、同月28日晚,被告人吴涛、董彬等人再次在董彬开设的棋牌室内纠集李小容、陆国其等数十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由潘仿明负责理牌,周维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同伙的供述和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和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涛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17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涛因犯盗窃罪,二次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吴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