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王艳娟与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娟;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艳娟,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环卫工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康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崔东生,系所长。委托代理人陈爽,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娟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艳娟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艳娟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