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项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英诉被告石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英,石俊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项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赵红英,女,1981年生,汉族,住皖临泉县庙岔镇。被告石俊才,男,48岁,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小石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英诉被告石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英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张晓峰陪审员 李 领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