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铭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35号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莲湖区西北三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从汉,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西安铭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同萍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铭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