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89、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89、69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272号3楼。法定代表人丁荣生,董事长。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4号深圳书城中心城。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