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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德邦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德邦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德邦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德邦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