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杨某甲,女,生于1984年1月23日。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558号杨某甲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甲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款19000.00元,案件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案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